序号 | 类型 | 一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1 | 供排水 | 一、城市供排水收费项目 | 一、居民生活用水 (包括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公益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m³/人,综合水价2.75元/m³。第二阶梯:3m³/人<月用水量≤6m³/人,综合水价3.68元/m³。第三阶梯:月用水量>6m³/人,综合水价4.61元/m³。 二、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定额用水量内综合水价3.14元/m³。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综合水价5.17元/m³。超出定额20%不足40%水量(含40%)综合水价7.2元/m³。超出定额40%水量综合水价9.23元/m³。三、特种用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等):定额用水量内综合水价4.81元/m³。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综合水价8.31元/m³。超出定额20%不足40%水量(含40%)综合水价11.81元/m³。超出定额40%水量综合水价15.31元/m³。 | 《关于调整洛浦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1〕3号。 | 洛浦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政府定价 | 按户均4人,人均月用水量3立方为定量基数 |
2 | 二、农村饮用水收费项目 | 洛浦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价按照“一次定价、分步到位、小步快跑”的原则,从2021年9月1日由现行的1.16元/立方米调整为1.86元/立方米;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元/立方米;2026年1月1日起调整为2.31元/立方米(具体标准按水价分类表执行)。 | 《关于调整洛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1〕2号。 | 洛浦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水利部门 | 否 | 否 | 否 | 政府定价 | 按户均5人,每户均月用水量15立方为定量基数 | |
3 | 三、农业供水收费项目 |
一、分年度分类别超定额累进加价进行水价调整。
1、自2020年1月1日起:地表水粮食作物用水渠首价格为0.043元/立方米(即斗渠口价格调整到 0.082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按高于粮食作物用水渠首价格的20%上调,经济作物用水渠首价格为0.0516元/立方米(即斗渠口价格调整到 0.098元/立方米)。地下水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为0.10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按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的20%上调,经济作物用水价格为0.12元/立方米。对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以内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标准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标准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标准的2.5倍执行。
2、自2022年1月1日起:地表水粮食作物用水渠首价格为0.052元/立方米(即斗渠口价格调整到 0.10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按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的20%上调,经济作物用水渠首价格为0.062元/立方米(即斗渠口价格调整到 0.12元/立方米)。地下水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为0.10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按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的20%上调,经济作物用水价格为0.12元/立方米。对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以内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标准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标准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标准的2.5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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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浦县调整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及
水资源费的批复》(洛发改〔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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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水利部门 | 否 | 否 | 否 | 政府定价 | ||
4 | 供热 | 供热 | 居用住宅供暖价格17/平方米;公用取暖价格19元/平方米。过水热一个采暖期80元/户。 | 《关于调整洛浦县供暖价格的批复》(洛计价〔2006〕19号。 | 洛浦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5 | 交通运输 | 一、出租车运营价格 |
起步价由3元/3公里调整为5元/3公里。
里程运价由1元/1公里调整为1.4元/1公里。
夜间时段起步价为3公里6元,起始时间为每晚24:00至次日凌晨8:00,里程运价不变。
乘客按计价器显示付费,不打计价器可拒绝付费。载客期间不允许搭载其他乘客拼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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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洛浦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3〕2号。 | 洛浦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交通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停车场服务价格 | 占用城市道理停放车辆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微型、轻型载客车、微型、轻型载货车:停车不足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含1小时),按1小时的计算,2.00元/小时,没超过1小时,加收1元,停放超过8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最高5元/天。 二、摩托车(含客货两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停车3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含1小时),按1小时的计算,1.00元/小时;每超过1小时,加收0.5元/小时,停放超过8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最高4元/天。 三、免收范围:农用运输车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军车(含武警、巡逻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殡葬车、自行车免费停放。 | 《关于下达洛浦县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洛发改物价〔2020〕2号。 | 洛浦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三、公交车 | 县城内乘座奇瑞微型车人员收费1元/人次 | 《关于对公交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洛计价[2006]10号 | 洛浦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县公交公司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7 | 环境保护 | 生活垃圾清运费价格收费项目 |
1、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小区内生活由5元/户月按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10元/户·月,农户按产生的垃圾情况按2-5-10元/户·月。
2、生活垃圾3元/吨,医用特种垃圾10元/吨。
3、垃圾处理费:每车(或垃圾箱)垃圾60元,每桶(小垃圾箱15元。
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农贸商业市场卫生费0.06元/平方·月;商业楼(商场)二楼以上卫生费0.2元/平方·月;私营门诊(药店)卫生费0.5元/平方·月;门前三包卫生费0.3元/平方·月;垃圾清理费60元/箱;垃圾处理费、粪便处理车80元/车;存放毛驴车点、院15-20元/月,施工建筑卫生费(指道路污染面积)1元/平方·次。各乡镇卫生、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固定店铺0.6元/平方·月;固定露天小摊位1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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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23]34号、洛政批[1998]28号、洛政发[2001]3号、洛发改物价[2009]07号、洛发改物价[2014]35号、洛政发【2020】64号。 | 洛浦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环保部门 | 否 | 否 | 否 |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用水户污水处理费为1.00元/立方,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1.28元/立方,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为1.52元/立方.污水处理费由洛浦县玉都水务有限公司与自来水水费一起收取,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按80%收取污水处理费,未接入城市污水箮网的不得收取污水处理费. | 《关于调整洛浦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洛发改物价〔2021〕3号。 | 洛浦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政府定价 | |||
8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
按照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分类制定收费标准,包括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如下: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一级基准价:0.35元/平方米·月;二级基准价:0.45元/平方米·月;三级基准价:0.55元/平方米·月;四级基准价:0.65元/平方米·月。
浮动幅度依据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物业服务满意率测评值相应下浮3%或上浮6%-9%确定(详见附表1)。
2.高层、带电梯多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一级基准价:0.8元/平方米·月;二级基准价:1.0元/平方米·月;三级基准价:1.2元/平方米·月;四级基准价:1.4元/平方米·月。
浮动幅度依据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物业服务满意率测评值相应下浮2%和上浮0.5%-3%确定(详见附表1)。
3、由单位或委托代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老旧住宅小区(包括单位家属院、房改房、保障性、集资住房、单位自建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小区,可参照执行。
4、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指除非普通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等级、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住宅小区(含商住楼)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产权分类制定收费标准,包括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对非住宅户拥有的车位、车库实行市场调节价。
1、场地占用费基准价:小型轿车按1元/车·天收取;小型以上车型按1.2元/车·天收取;停放在小区内指定位置的摩托车、两轮电瓶车按0.3元/车·天收取。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在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临时停车按1小时内免费停车,超1小时按2元/车·时收取,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不超过6元/车。对临时停放的摩托车、两轮电瓶车不得收费。
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场地占用费和临时停车费的按30%报酬给企业,70%归业主所有可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向全体业主一年一次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否则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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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政发[2023]34号、《关于调整洛浦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洛政发〔2020〕64号。 | 洛浦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9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保障性住房租金 |
租金标准:1、五保户、鳏寡孤独群体,烈士家庭予以免租;2、低保户、民族团结进步伐模范家庭、残疾人员、慢性重症人员特困家庭按1元/月/平方米收取;3、
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提供收入标准进行复核),按2元/月/平方米收取;4、公益性人员、军人家属、一般收入家庭按3.5元/月/平方米收取;5、招商引资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按5元/月/平方米收取;6、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工作年限分类分档收取租金,其中工作三年以下干部按5元/月/平方米;工作三至五年干部按6元/月/平方米;工作五年以上干部按7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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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洛浦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洛政函[2020]56号 | 洛浦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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