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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2年8月23日更新)

日期:2023-06-09 13:21  浏览次数:1498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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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新财非税【2016】22号。收费标准:(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以及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新财综[2003]28号,新财非税[2011]34号,新财非税[2016]22号
2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财政部要进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财综[2011]2号,新政发[2011]107号、新财非税[2016]6号
3 教育费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 四、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含本数)元以下(按季45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新财非税[2016]6号
4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一、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教育附加。四、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含本数)元以下(按季45万元)的纳税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财综函[2010]8号,新政发[2010]71号,新财非税[2010]33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5号,新政发[2011]24号,新财非税[2011]6号、新财非税[2016]6号、新财非税[2019]2号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 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新财非税[2016]28号、新财非税[2017]3号、新财非税[2018]5号
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配套费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工程总投资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设面积计算。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新政办发[2006]88号,新发改医价[2006]1731号,新政办发[2015]147号、财政部等六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新政办发[2020]14号、国办函〔2020〕129号、国办发〔2021〕22号
7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居民用水户污水处理费为1.00元/立方,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1.28元/立方,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为1.52元/立方.污水处理费由洛浦县玉都水务有限公司与自来水水费一起收取,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按80%收取污水处理费,未接入城市污水箮网的不得收取污水处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洛发改物价〔2021〕3号
8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新政发[2011]107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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