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公示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的通知》要求,洛浦县结合自身实际,对已制定的《洛浦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个别内容进行修改,制定了《洛浦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公示如下: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将《洛浦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第二款中的“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支持欠发达国有农牧林场发展国有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和支持欠发达国有农牧林场发展国有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