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范围及条件:①在洛浦县范围内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或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企业。②少数民族职工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的企业。③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民贸贷款限于民贸企业用于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含)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品贷款限于民品企业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所需要的一年期(含)以内流动资金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固定年利率不高于1.9%的比例进行贴息,实际贴息利率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贴息利率为准。对单户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出处:《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5〕26号)、《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6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9〕33号)、《关于<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新财金〔2020〕53号)、《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