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4.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自治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税降费若干政策举措》(新政办发〔2022〕5号)
5.除制造业以外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自治区和地区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各2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各10万元;对从地区以外整体迁移落地和田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和地财教〔2022〕61号)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支持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六个档进行后补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不高于5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按不高于4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0万元),按不高于5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按不高于10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