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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方案 (2023-2025年)

发布时间:2023-04-26 18:09   浏览次数:3492次   【字体:

洛浦县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方案 (2023-2025年)

洛 政 办 发 〔 2023〕12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自治区《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新党发〔2022〕14号)及《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和行办发〔2023〕1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精神 集中力量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要求,深入打好洛浦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切实提高空气质量,改善大气环境,现结合洛浦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及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动员大会精神,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目标,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围绕兵地生态环境“一盘棋”,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洛浦,不断增强全县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2025年,洛浦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27.1%(扣除沙尘天气,下同),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3%以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0.1微克/立方米,完成地区下达洛浦县“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年均浓度在2020年基础上持续改善,稳定达标。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

1.严格控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牵头单位:发改委、商工局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二)严控煤炭消费总量,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2.加强能耗双控管理,逐步降低区域煤炭消费比重立足自身、先立后破,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逐步降低传统能源,在降碳的同时确保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确保群众正常生活,实现安全平稳降碳。加强能耗“双控”管理,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电力等能源消费比重,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低碳循环经济,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推进资源化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和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企业清洁化升级转型和绿色工厂建设。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牵头单位:发改委

责任单位:商工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国网洛浦县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2025年10月

3.提升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动风能、光能、水能、氢能等清洁能源产业一体化配套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消纳能力。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坚持“增气减煤”“增电减煤”同步。

牵头单位:发改委

责任单位:商工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交通局,国网洛浦县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按照各年度任务推进

4.加快农村散煤治理。持续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实施农业生产领域散煤治理。确保把群众安全过冬、温暖过冬放在首位,坚持先立后破,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冬季清洁取暖。一是继续加大洛浦县居民煤改电工程实施,2023年农村煤改电”清洁能源改造,实现城区周边及乡镇清洁取暖全覆盖。二是已完成散煤清洁能源改造的区域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牵头单位:发改委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国网洛浦县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三)以绩效分级为引领,深化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5.实施燃煤锅炉、水泥等行业超低改造。完成全县现有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商工局、市场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

6.实施燃气锅炉、工业炉窑低氮改造。2023年底前完成建成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其他区域燃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低氮改造。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商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410月

7.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涉VOCs企业“一厂一策”精细管控,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自查,对标先进高效治理技术实施深度整治。加强工业企业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聚焦协同治理,强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过程VOCs治理,提高末端处理设施效率。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商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8.开展低效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工程。重点关注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碱法脱硫、简易氨法脱硫脱硝、湿法脱硝等低效治理技术,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通过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理设施工程质量、清洁能源替代、依法关停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对人工投加脱硫脱硝剂的简易设施实施自动化改造,取缔直接向烟道内喷洒脱硫脱硝剂等敷衍式治理工艺。全面梳理 VOCs 治理设施台账,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突出环境问题。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 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12月底前基本完成治理。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商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

9.强化工业源监督管理。2023年6月底前,督促全县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污染源企业在线监测站房及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平台,安装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站房安装门禁。2023年12月底前,督促水泥、建材等行业企业在主要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口安装视频监控,强化工业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监管。利用在线监测设施对已联网涉气企业加强非现场执法检查,加强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新增污染源要及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2023年12月底前与地级联网完成。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商工局

责任单位:建材园区管委会、农业产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0.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摸排,商工局牵头结合“散乱污”,每半年开展1次巡查,不断巩固“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并向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报送“散乱污”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总结。

牵头单位:商工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洛浦县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提高绿色低碳水平

11.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依法依规完成柴油货车淘汰或提标改造治理任务。全年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地区下达的指标。加快推动充(换)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厂矿企业、单位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更新改造。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加快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制度。

1)淘汰老旧柴油货车。交通运输局牵头落实Ⅲ及以下排放标准对审验不合格的营运柴油货车收回营运证退出营运市场,加强运输企业监管,要求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所有企业,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公安局牵头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局车辆管理机构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应急管理局加强报废车辆在矿山或工业企业内作业监管,严禁报废车辆进入。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商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2)推广新能源汽车运用。全年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地区下达的指标,2025年底全县新增及报废更新的新能源城市公交客车占比达到90%。加快推动充(换)电设施建设,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完成充电站(桩)建设,基本形成适应重点城市和城际运行需要的加气、充(换)电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路管理局洛浦分局

责任单位:发改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

完成时限:202512月

3加强油品治理监管。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2轮次车用汽柴油、车用尿素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到国营和民营加油站。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产品行为。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工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2.不断优化货运结构,深入推动公铁、陆空等多式联运发展。推进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物流园区大宗货物运输配给额保障到位。“十四五”期间,铁路货运量增长10%,清洁方式运输比例逐年新增。

牵头单位:发改委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商工局、火车站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五)加强大气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13.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工地公示具体防治措施及负责人信息,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重点区域道路、水务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执法,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项目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4.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一、二级清扫保洁等级道路机械洗扫频次,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清扫作业。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加强渣土车扬尘管理,推进渣土车车轮、底盘和车身高效冲洗,保持行驶途中全密闭。如遇干燥恶劣天气,增加道路洒水降尘频次有效控制道路扬尘。

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5.加强裸地、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闲置空地、院落、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措施减少扬尘。大型煤炭、矿石等物料堆场全面完成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6.推进矿山治理与防风固沙建设。新建矿山和有条件的既有矿山纳入建设计划,逐年分期分批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常态化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生产、边恢复”原则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积极推进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工作,禁止在重点区域新建露天矿山项目。深入实施和田河流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限:按照各年度任务推进

17.开展道路积尘走航监测。开展道路积尘负荷走航监测,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和运用,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完成积尘负荷偏高问题的整改。实施城市降尘监测考核,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洛浦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18.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增强农民秸秆利用和禁烧的主动性自觉性,实施秸秆还田与离田收集利用,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严禁秸秆焚烧。落实县乡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组等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推进“人防”“技防”结合,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大气污染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乡镇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9.深入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加大辖区餐饮业监督检查力度,餐饮业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要指导及时安装使用,督促餐饮店面定期开展油烟治理设施清洗。推动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运行状态监控。每季度对餐饮门店、摊点以及经营性夜市、市场等进行不少于1次的散煤排查检查。严禁使用原煤、焦炭等高污染燃料,依法清理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餐饮门店、游商地摊、露天烧烤等。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0.综合治理恶臭污染。制药、涂料、工业涂装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开展综合治理,养殖、屠宰、食品加工、塑料等行业强化恶臭气体收集和治理;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等加大密闭收集力度,因地制宜采取脱臭措施;探索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粪污收集处理方式;恶臭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实时监测预警。加强监管执法和纠纷调解,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商工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21.加强汽修行业治理。加强汽修行业监督检查工作,严查汽修露天喷漆作业,对未安装VOCs污染治理设施的汽车维修厂全部停业整治,对建有标准喷漆房并配套VOCs治理设施的加强运行监管,建城区内停批二类汽车修理建设项目,现有二类汽车修理厂逐步搬出建成区。加大I/M制度建设实施,2023年底前完成闭环实施。县市至少建设一家M站,环保检测不合格车辆必须经M站维修并上传相关数据后,才能再次进行环保检测。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六)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22.强化区域应急联动。成立以洛浦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第十四师(暂定)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洛浦县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按照统一行业排放标准,统一预警启动标准,统一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统一绩效分级政策要求,高位推动大气污染同防同治工作;建立高层次的区域项目审批准入协调机制,统一环评审批准入标准;建立以工作考核为核心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体系,严格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实。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洛浦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第十四师(暂定)生态环境局

23.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2023年年底前,按照地区要求构建县(团场)-乡镇(街道、连队)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的启动、响应、解除机制。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流程,扩充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理重点行业范围,推进重污染绩效分级管理规范化。强化重污染应急分类分级管控,县(团场)要将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行业企业纳入应急管控清单,动态调整优化重点企业“一厂一策”,不搞一刀切。重点行业冬季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提高企业生产能力,对具备30%以上生产调节能力的企业,在不突破全年产能约束下,12月来年2月产能约束在年度总产能10-20%,降低冬季污染物排放总量。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洛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4.提高预测预报能力和水平。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完善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实施细则,提升重污染形势研判能力和准确发布预警水平。加强空气质量预报平台建设,提升未来10天精细化空气质量预测分析能力;定期更新完善本地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提升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的分析评估功能。加强预报部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稳定的空气质量预报分析人员队伍。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洛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5.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防控科技研究鼓励构建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加强环塔里木盆地大气污染防治对策研究成果应用。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洛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相关单位要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连队)、社区、企业,要按照自治区总体部署,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发挥合力,推动各项任务按期落实。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提高信息化和执法监管能力,综合应用无人机巡航、移动走航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用电监控等多种现场和非现场技术手段,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执法,查处不落实应急减排行为。

(三)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相关单位的硬约束,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的应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谈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落实。

(四)推进信息公开。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信息等。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强化宣传引导。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兵地合作,研究开展区域性空气质量联合监测预报,加强沙尘、生物质焚烧等联合应对。

(六)实施全民行动。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政府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开展绿色采购,使用新能源车辆,推行无纸化办公。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企业深入推进治污减排,优化工艺流程,践行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洛浦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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