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高龄老年人福利补贴工作开展情况
洛浦县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养老福利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计委、老龄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民发[2015]142号)文件要求,持续做好我县养老福利相关工作。
高龄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具有本县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审核,根据老年人年满80岁、死亡等变化的情况,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
同时,特困供养对象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高龄老人,享受特困供养对象护理补贴。集中供养对象中的高龄老人统一在机构内享受护理服务。分散供养对象中的高龄老人按照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分别享受200元、400元、1300元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