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发〔2015〕1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老龄办,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老龄办: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部署,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工作,决定在我区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清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区共有60岁以上老年人262.91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1.32%。其中空巢老年人34.66万人,失能失智老年人6.69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4.87%;80岁以上老年人25.23万人。我区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的趋势,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料服务矛盾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建立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是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对于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属地管理、分类保障原则。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分类保障;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建立和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三、补贴对象
经济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