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2020年7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政策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10号)文件规定“两免一补”是指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在校生补助生活费。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学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2023年洛浦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惠及学生82131名(小学64456名,初中17675名),截至目前已执行2023年公用经费7251.21万元(小学4764.32万元,初中2108.84万元,特教384.05万元)。
2.取暖费生均120元,我区按照各地采暖期的长短分别按85元、105元、140元、180元、220元进行分配。2023年洛浦县义务教育阶段取暖费已惠及学生82131名(小学64456名,初中17675名),截至目前已执行2023年取暖费985.57万元(小学773.47万元,初中212.1万元)。
3.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由各级财政按照基准定额、学生人数和分担比例足额予以落实,保障公办义务教育学生正常运转。2023年免除学杂费已惠及洛浦县义务教育阶段82131名(小学64456名,初中17675名)学生。
4.向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自治区规定的配套辅助学习资源和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学生字典,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免费教科书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义务教育部分)》进行选购。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自治区确定的地方课程教材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地县(市)按9:1比例共同承担。2023年免除学杂费已惠及洛浦县义务教育阶段82131名(小学64456名,初中17675名)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生均标准为:寄宿生为:小学1250元/年,初中150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625元/年,初中750元/年;特教175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已惠及洛浦县义务教育阶段39027名(小学23079名,初中15948名)学生,资助金共2772.59万元(小学1275.55万元,初中1497.04万元)。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政策
2021年9月26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文件:“提高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暨经国务院批准,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5元。其中,国家试点地区(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所需资金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洛浦县作为国家试点地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2023年洛浦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惠及学生72001名,涉及资金为4770.87万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优待政策
洛浦县严格遵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的认定机制,并将以上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