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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洛浦县机构职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4-03-01 19:59   浏览次数:2950次   【字体:

(2024年3月1日更新发布)

一、主要职责

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建设管理办法,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底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委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编制县域人民防空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监督检查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情况;依法对城市建设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实施办法,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和地区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八)负责县城市政建设、管理与发展工作。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辖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地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县域重点(示范)镇的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设业技术政策实施。

(十一)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对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二)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组织制定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制定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地域建设规划;组织人民防空专项演习;监督指导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拟订和落实各种保障方案。

(十三)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指导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县域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防知识和技能;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制定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人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并督促落实;指导有关部门制定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和组训计划并督导落实。

(十五)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划、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措施;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六)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县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平战结合工作。

(十七)战时协调建立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警报,实行灯火管制;协助有关部门消防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八)负责组织指挥工程维护管理,在战时和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各级领导开展组织指挥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十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城管监察大队。贯彻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检查监督、目标管理和考核评比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和城市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和广场周边等公共地段修建、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设审批前的核准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负责对城区停车场点、洗车点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区占用广场、绿化带、小游园和临时马路市场、占道摊点的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处置;负责办理县政府规定应由县城市管理局参与审核或备案的其他事项。负责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7.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负责人:阿巴斯·阿卜力米提

办公电话:0903-6622164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发的现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核查受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监督业主、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建设结构物的质量行为。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实体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编制监督报告,按时完成报表。主持本县内优质工程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参与本县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本县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上级及主管部门报告。核实并记录各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并按要求上报。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负责人:沈超

办公电话:0903-6622164


、办公时间和地点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办公地点:洛浦县文化路115号

四、单位负责人和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负责人:王文举

单位联系方式:0903-662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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