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更新发布)
一、洛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洛浦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统筹协调洛浦县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洛浦县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研究、协调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洛浦县街道、乡镇、村及主要行业的规划;受洛浦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粮食流通、地方储备粮油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
(三)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油和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负责编制粮油、棉花、食糖、食盐等重要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计划;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棉花、食糖、食盐等物资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承担洛浦县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四)负责洛浦县地方储备粮油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建议。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承担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军民融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六)根据粮食和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
(七)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提出促进洛浦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涉及经济安全及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八)负责汇总分析洛浦县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和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发布重大价格信息等。
(九)承担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洛浦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洛浦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制定县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洛浦县对口援疆和有关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洛浦县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实施;推进洛浦县城镇化建设。
(十)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研究提出洛浦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目标政策及措施,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地区财政、县财政投资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编制、下达洛浦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负责洛浦县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安排洛浦县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洛浦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指导和协调洛浦县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洛浦县招投标配套综合性政策;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监督管理。
(十一)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审核上报、审批专项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指导服务业的建设与发展。
(十二)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境外投资情况以及洛浦县外债结构优化状况;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国外贷款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审查利用重大内外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审核洛浦县各类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和开放地区的规划、布局和设立。
(十三)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编制洛浦县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四)负责洛浦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洛浦县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消费、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五)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洛浦县全社会节能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度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洛浦县生态环境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协调生态建设、环保产业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和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十七)负责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起草粮食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承担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洛浦县价格监测中心
主要职责:统计汇总全县价格监测数据,为政府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等工作做好服务工作。
负责人:王中秋,联系电话:0903-6623224
(二)洛浦县价格认定中心
主要职责: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行政执法所涉及的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各类资产的价格,实施客观、公正、准确的鉴定的认证;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财产分割、清产核资、经济纠纷、司法公证中,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证;负责农牧产品成本调查。
负责人:布麦热木·吾布里亚生,联系电话:0903-6623224
三、办公时间和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秋10:00-14:00,16:00-20:00。春冬10:00-14:00,15:30-19:30。
地址:洛浦县北京路46号综合楼8楼 邮编:848200
四、单位负责人和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领导:洛浦县发改委党组书记 马 泉
洛浦县发改委主任 曹余勇
联系电话:0903-662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