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抓手,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健全洛浦法治建设体系,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洛浦工作各个领域,现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洛浦县购买《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书籍600本,配发至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将《纲要》作为2022年学习重点。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计划、干部政治理论学习计划以及作为党校及各类培训班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强化组织领导,责任压实到位。为推进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洛浦县召开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暨述法工作会议,共有10个乡镇(街道)的20名主要负责人和38个县直单位的50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述法,其中乡镇(街道)10名党(工)委书记进行了现场述法,60名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述法,并进行了民主测评,收回民主测评表75份。
(二)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保持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情况。深化“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2022年洛浦县创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制定完善《洛浦县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洛浦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社会稳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处置物资。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依法严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洛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情况。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按照“三级四同”将县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10类行政职权事项进行统一规范,对梳理出的28个单位3449项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数量等内容分阶段逐条逐款查阅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政府召集相关单位安排部署行政审批事项专题会议,部署“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持续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提升一站式服务、一门式服务、一网式服务质效。推广“全程网办”审批,实行网上自助申报,即时办理,限时办结,确保平均办结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不会网办申报的,在窗口设置便民服务电脑,现场手把手教办事群众申报流程,全面优化,进一步提升及时办理比例,切实做到群众少跑腿,增强群众满意度。
(四)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情况。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制度,对审查中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防止出现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处分以及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违法问题。
(五)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情况。一是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加强对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督促力度,2022年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共参与审查合同并提出法律意见书298件,充分发挥了法律顾问参与政府依法决策、防范行政法律风险的作用,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决策,切实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落地落实。二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程序规定,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在充分听取相关人员发表广泛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2022年办结建议人大代表批评和意见87件、政协委员提案34件。
(六)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一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于4月19日-20日和10月9日组织全县29个行政执法单位343名干部参加自治区执法证考试,336人取得执法资格证,司法局严格管理执法证发放,对未开展过执法工作,对执法程序不清楚的,一律不发放,直到合格方可发放。二是强化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资料、办事评价系统和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并通过官网公示行政许可结果和行政处罚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规范执法事前、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示。三是有效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税务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市监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行政执法部门配备了执法记录仪,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四是逐步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督促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制审核人员资格审核制,明确审核范围、内容、程序和责任。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聘请法律顾问,为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合法性审核意见和建议,并召开审案会讨论决定。五是规范执法行为,开展案卷评查。通过案卷评查,了解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是否恰当,是否对案卷进行法制审核等行为,2022年各单位自查行政处罚案卷181件,抽查案卷30件。六是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测试,增强执法人员法律水平。洛浦县组织全县19个行政执法单位290名执法人员开展法律知识测试。主要对宪法、民法典、习近平法治思想、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各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测试。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情况。一是加强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各专兼职调解人员在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运用多种行政调解手段,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是统一行政复议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一级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由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复议职责,管辖本级行政复议案件。三是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体系。四是发挥人民调解员作用,化解矛盾纠纷。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情况。一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工作,洛浦县组织指导组对全县31个行政执法单位和10个乡镇(街道)法治建设工作开展了督察指导,并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二是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今年以来,洛浦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要求积极主动落实政务公开65条,以“法治”规范政府行为,务实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环节公开,建立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案件倒查机制。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案质量,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九)全面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基层治理法治保障不断夯实。持续升入推进“八五”普法规划,组织开展“12·4”宪法宣传周、宪法法律宣传月和“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国家公职人员开展宪法、民法典等专题的无纸化学法考试,累计共有6314人次参与答题活动;组织全县国家公职人员参加自治区“法治讲堂·逢九必讲”宣讲活动,共有国家公职人员8600余人接受法治培训。加大对青少年法治宣传力度,组织116名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学校活动,共开展活动232场次,受教育学生6.5万余人次。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养乡村“法律明白人”728人,培育“学法用法示范户”266户,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2个,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主阵地、主渠道作用,通过打造首台法治流动宣传车和创建“法治洛浦”抖音平台等宣传方式加强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全年开展法治宣传3700余场次,发放各类法律宣传资料2万余份,制作并发布法治视频47部,切实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存在问题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落实不够规范。一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落实不规范,虽然大部分单位都已配备执法记录仪,但是对音像记录的保管措施不到位。二是法制审核人员严重不足。大部分单位不能做到查处分离,没有专门的法制审核人员,集体讨论代替法制审核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依法治理的水平和能力还需要提高。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够深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班子成员在重大决策前学法并咨询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不够到位。
三、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
1.深入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结合自治区《关于开展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对照法治政府示范创建100项评估指标,不断完善我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逐项整理收集资料,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创建。
2.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继续做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定期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进行督查指导。
3.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的要求,及时开展清理工作。
4.督促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落实。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