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洛浦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2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县级行政机关、金融、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洛浦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洛浦县人民政府、洛浦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洛浦县司法局为洛浦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洛浦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洛浦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洛浦县人民政府或洛浦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通告第一条所列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统一向洛浦县司法局提出申请(地址:洛浦县杭桂路194号,咨询电话:0903-6621148)。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附: 行政复议范围;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行政复议流程图(程序);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
洛浦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