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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申请 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

日期:2022-08-26 17:01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浏览次数:265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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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任春香报道)8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自治区将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缴费政策。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韩宏才介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今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7月已缴费的企业,从8月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的费款最迟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期间,企业参保人就医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及报销医疗费用,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保持稳定。

缓缴政策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名单统一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现有信息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

根据缓缴政策要求,为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在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信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当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韩宏才介绍,该局将通过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政策信息及政策解读,与多部门联合加强宣传等多种渠道,做好该项缓缴政策的宣传工作。为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统筹地区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和集中报送。同时,将及时对医保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并与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确保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免申即享”,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转载链接:http://www.xinjiang.gov.cn/xinjiang/bmdt/202208/6f38c4629aff45bcbe090e7b16e2cde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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