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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的通告

日期:2022-04-16 12:1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浏览次数:2973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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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贯彻落实“减证便民”工作措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要求,现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进行更新。取消5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申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所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所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所需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所需提交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所需提交的“运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610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新工信规〔20216号)文件,已将“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名称修改为“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新增2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申请“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所需提交的“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所需提交的“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现将更新后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示。

特此通告。

转载链接:http://gxt.xinjiang.gov.cn/gxt/tzgg/202204/fd0cab9f09e847ffb7a8c2efb73de7d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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