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农机购置补贴 | 一、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二、申请指南: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
三、补贴范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
四、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具体产品补贴额度继续采取“定额+限比”方式确定。 | |||||||||||||
五、申请程序: | |||||||||||||
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 | |||||||||||||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购置机具,所购机具必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当年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和品目范围内。经销企业(生产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及机架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等信息。 | |||||||||||||
(二)申请补贴。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购机发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等资料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购机者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件,负责补贴对象资格初审,将申请人及所购机具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指导申请人填报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字样印章。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对其提供的申请补贴资料真实性负责。 | |||||||||||||
(三)核实公示 | |||||||||||||
1、成立核实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实工作,会同村委会组成核实组。 | |||||||||||||
2、核实方式:“见人、见机、见票” 逐台核实。 | □政府公报 | ||||||||||||
3、核实内容: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对象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合规,申请人所购机具是否真实合规。 | ■一微一端 | ||||||||||||
4、核实流程:核实人员将核实情况填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应栏中,由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核实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附表2),按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 □发布会/听证会 | ||||||||||||
(四)补贴发放。信息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在信息表上签字盖章,连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上报县市农机局。县市农机局审核后,在信息表上签字盖章,分期分批报县市财政局审核,县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卡(农民)或以其他有效形式发放到补贴对象。 | □广播电视 | ||||||||||||
(五)监督抽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10%进行抽查复核,地州农机部门按照不低于3%进行抽查复核。对于县市抽查复核乡镇发现问题的,全乡进行现场逐台核实复验整改;对于地州抽查县市发现问题的,全县进行现场逐台核实复验整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喷字喷号、人机合照、铭牌照片等具体要求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 □纸质媒体 | ||||||||||||
六、申请材料:申请补贴的购机者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购机发票、联合收割机登记证等资料复印件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 ■公开查阅点 | ||||||||||||
七、咨询电话:0903-2522951八、受理单位: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洛浦县财政局 | □政务服务中心 | ||||||||||||
九、办理时限:按流程逐级审核后发放 | |||||||||||||
十、联系方式:0903-2522951 | □入户/现场 | ||||||||||||
十一、补贴结果:逐级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农户一卡通 | ■社区/企事业单位/公示栏(电子屏) | ||||||||||||
十二、监督渠道:购置者补贴资金发放入户核实、随机抽查访谈 | □精准推送 | ||||||||||||
十三、举报电话:0903- 6622187十四、地址: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洛浦县北京路6号 | □其他 | ||||||||||||
2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耕地地力保护 | 一、政策依据:《自治区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和田地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 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 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自治区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和田地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二、申请指南 | |||||||||||||
(一)补贴对象: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
(二)补贴范围: | |||||||||||||
1.依法依规明确享有耕地承包权,耕地实际用于种植小麦、玉米、青贮饲料、苜蓿等特定作物。 | |||||||||||||
2.补贴作物以种植小麦、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和特色经济作物的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补贴,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达到预期的补贴目标。 | |||||||||||||
3.同一地块一年只能补贴一次,以正播作物优先作为补贴对象予以补贴,复播玉米不得列入补贴对象。 | |||||||||||||
4.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保护农业生态资源环境、主动改善地力,开展秸秆饲喂利用、过腹还田,特别是保质保量落实残膜回收等。 | |||||||||||||
5.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以及已经纳入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地、草地)及退地减水范围的耕地和违法开垦的耕地不给予补贴。 | |||||||||||||
(三)补贴标准: | □政府公报 | ||||||||||||
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220元(政策执行期为2020-2021年);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种植青贮饲料的耕地,每亩补贴120元(政策执行期为2020-2021年);种植苜蓿的耕地,每亩补贴100元;种植玉米(不含复播)和特色经济作物的耕地,每亩补助18元。玉米用于青贮或收获籽粒由各地据情核实确定,用于青贮的按每亩120元标准进行补贴,用于收获籽粒的按每亩18元标准进行补贴。特色经济作物由地县结合县域发展实际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确定特色经济作物补贴范围(不含棉花、林果、蔬菜)。 | ■两微一端 | ||||||||||||
(四)申请程序:由农民(种植户)据实向村委员申报符合条件的耕地补贴面积,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制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复核,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认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耕地补贴面积核准后,再次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并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手印后,由各地组织补贴资金发放,明确补贴资金为“耕地力保护补贴”。 | □发布会/听证会 | ||||||||||||
(五)申请材料: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县(镇)复核,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认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耕地补贴面积核准后,再次由村委会进行公示,由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 | □广播电视 | ||||||||||||
(六)咨询电话:0903-2522951 | □纸质媒体 | ||||||||||||
(七)受理单位:洛浦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公开查阅点 | ||||||||||||
(八)办理时限:本年度12月底前 | □政务服务中心 | ||||||||||||
(九)联系方式:0903-2522951 | |||||||||||||
二、补贴结果:按程序审核后,以一卡通形式发放至户。 | □入户/现场 | ||||||||||||
四、监督渠道:随机抽查、逐户研判审核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五、举报电话:0903-2522951 | □精准推送 | ||||||||||||
六、地址:和田市洛浦县北京路6号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 |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高素质农民培育 | 一、政策依据: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播〔2020〕12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十三五”全国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农科教发〔2017〕2号),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播〔2020〕12号。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二、申请指南: | |||||||||||||
(一)补贴对象:负责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返乡农民工、院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等各类返乡下乡创业人群,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群体。 | |||||||||||||
(二)补贴范围:负责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返乡农民工、院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等各类返乡下乡创业人群,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群体。 | □政府公报 | ||||||||||||
(三)补贴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农业产业技术扶贫培训、专业生产型、技能服务型、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培训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培训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 | ■两微一端 | ||||||||||||
(四)申请程序:培训对象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民教育培训申报系统”或手机下载“云上智农”报名参加培训。 | □发布会/听证会 | ||||||||||||
(五)申请材料:参加培训学员需提交《学员资格审查表》 | □广播电视 | ||||||||||||
(六)咨询电话:13779289766; | □纸质媒体 | ||||||||||||
(七)受理单位: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查阅点 | ||||||||||||
(八)办理时限:本年度12月底前完成 | □政务服务中心 | ||||||||||||
(九)联系方式:洛浦县农业农村局科教科 0903- 6622187; | |||||||||||||
三、补贴结果:本年度12月底前,以一卡通的方式打入农户卡中。 | □入户/现场 | ||||||||||||
四、监督渠道:电话举报;培训机构与农户抽查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五、举报电话:2522951 | □精准推送 | ||||||||||||
六、地址:和田市洛浦县北京路6号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 | ||||||||||||
4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一、政策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42号)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 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42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42号)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二、申请指南: | |||||||||||||
(一)补贴对象:符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通知》要求的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自治区级以上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 |||||||||||||
(二)补贴范围: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生产经营、品牌创建、产业融合发展、购买社会化服务等。 | □政府公报 | ||||||||||||
(三)补贴标准: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6万元,自治区级以上示范社20万元(具体额度以自治区下达资金为准) | ■两微一端 | ||||||||||||
(四)申请程序: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农经部门)根据自治区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农经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实地进行项目实施资格审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 □发布会/听证会 | ||||||||||||
(五)申请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合作社章程、成员花名册,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成员分红台账等能证明合作社与成员利益分配关系的印证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实施目标、实施内容、服务规模、资金使用明细、保障措施、考核指标和验收程序等。 | □广播电视 | ||||||||||||
(六)咨询电话:0903-2522951 | □纸质媒体 | ||||||||||||
(七)受理单位:具体办理时间根据自治区申报指南的时间要求进行确定。 | ■公开查阅点 | ||||||||||||
(八)办理时限:按流程审核通过后兑现 | □政务服务中心 | ||||||||||||
(九)联系方式:0903-2522951 | |||||||||||||
二、补贴结果:审核通过后由县级财政局核拨 | □入户/现场 | ||||||||||||
四、监督渠道:洛浦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0903-2522951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五、举报电话:0903-2522951 | □精准推送 | ||||||||||||
六、地址:和田市洛浦县北京路6号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 | ||||||||||||
5 | 农业资源及生 态 保护补助资金 |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 |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532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关于印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农[2018]117号) | 《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农办财〔2016〕10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532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关于印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农[2018]117号)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农业农村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二、申请指南 | □政府公报 | ||||||||||||
(一)补贴对象:草原禁牧补助和草原平衡奖励的发放对象为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或草原平衡义务的牧民。 | ■两微一端 | ||||||||||||
(二)补贴范围:必须承包到户(含联户)的草原;畜牧部门确认已经按规定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草原。 | □发布会/听证会 | ||||||||||||
(三)补贴标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共两项,一是草原禁牧每亩补助6元,二是草畜平衡(不超核定养殖数量)每亩奖励2.5元。 | □广播电视 | ||||||||||||
(四)申请程序:无 | □纸质媒体 | ||||||||||||
(五)申请材料:无 | ■公开查阅点 | ||||||||||||
(六)咨询电话:0903-2522951 | □政务服务中心 | ||||||||||||
(七)受理单位: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 |||||||||||||
(八)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入户/现场 | ||||||||||||
(九)联系方式:买提巴克·买提巴拉提,13999433973 三、补贴结果:以一卡通(具备发放条件)的形式发放到户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四、监督渠道:实地入户抽查,0903-2522951 | □精准推送 | ||||||||||||
五、举报电话:0903-2522951六、地址:和田市洛浦县北京路6号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 | ||||||||||||
6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一、政策依据:《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新财农【2019】3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 号)、《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新财农【2019】35号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二、申请指南 | |||||||||||||
(一)补贴对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对发病猪、同群猪采取扑杀的养殖户; | |||||||||||||
(二)补贴范围:扑杀的生猪 | □政府公报 | ||||||||||||
(三)补贴标准:每头猪1200元; | ■两微一端 | ||||||||||||
(四)申请程序:养猪场发生疫情后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疫情,采集样品送检确诊为非洲猪瘟疫情的立即扑杀,并启动补贴程序,养殖户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向县级财政申请,县级财政现行支付; | □发布会/听证会 | ||||||||||||
(五)申请材料:疫情中心的疫情系统数据 | □广播电视 | ||||||||||||
(六)咨询电话:地区防重办 2513907 | □纸质媒体 | ||||||||||||
(七)受理单位: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查阅点 | ||||||||||||
(八)办理时限:按审核要求与本年度核发 | □政务服务中心 | ||||||||||||
(九)联系方式: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 |||||||||||||
三、补贴结果:减少养殖户损失 | □入户/现场 | ||||||||||||
四、监督渠道:到户核实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五、举报电话:0903-2522951 | □精准推送 | ||||||||||||
六、地址:和田市洛浦县北京路6号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 □其他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