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持有洛浦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我县2024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6816元/年,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712元/月),且家庭财产情况符合和田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基本情况:截至2025年3月份合计发放资金3215.12万元。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标准: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3〕73号)文件精神,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不低于678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不低于507元/月。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70号)文件精神,从2024年7月1日开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712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568元/月。
洛浦县民政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