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阿XXXXX·艾合麦提艾力
住所(住址):洛浦县某乡镇
身份证件号码:65322419**********当事人阿XXXXX·艾合麦提艾力涉嫌未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2月31日17时30分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名执法人员艾肯·扎克尔(执法证号:31110519011)、洛浦县山普鲁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办公室1名执法人员图尔荪江·阿卜杜拉(执法证号:31110597023)在例行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当事人阿XXXXX·艾合麦提艾力在现场的情况下,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阿XXXXX·艾合麦提艾力在洛浦县山普鲁镇阔塔孜兰干村5小队路段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号新32工08***,黄色柳工ZL50C型轮式装载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阿XXXXX·艾合麦提艾力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照片6张;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导出证明复印件;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五:询问笔录;证据六: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1份,证据七:装载机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适格性。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应予确认。
2025年01月 13日本机关依法送达了事先告知书,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并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办案,表示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
本案件因当事人违反规定,未发生安全事故为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及农业部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办案,当事人违反规定,未发生安全事故本机关采纳了个人的申辩申请,经请示批准后给予一般处罚;
本机关认为:
阿XXXXX·艾合麦提艾力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内容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2000元(贰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洛浦县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洛浦县财政局;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