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洛罚字〔2025〕01号
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06880996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阿XXX
身份证号码:65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洛浦县326省道旁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新RB0P24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OBD检查要求,在OBD就绪未完成项目超过两项的情况下,OBD检查结果仍判定为合格,出具合格用车检验(测)报告,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涉嫌出具虚假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2024年12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2024年12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用于证实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主体;
3.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已取得法人授权接受检查;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检验检测资质;
5.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牌号为新RB0P24车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机动车尾气检测平台截图,用于证实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3外观检查、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应按照GB1825和GB3847进行。同一车辆或相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外观检验流程按照附录B、OBD检查流程按照附录C、排气污染物检测流程按照附录D进行’,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机测量方法》(GB18285-2018)‘F.2.3.3对已通过F.2.3.2条检查的车辆,应对其诊断就绪状态(readiness)进行检查,就绪状态为完成项应不超过2项。如果发现受检车辆的就绪状态未完成项超过2项,应暂停排放检验,要求将该车辆充分行驶后再进行检测’的要求,在OBD就绪未完成项目超过两项的情况下,OBD检查结果仍判定为合格,出具虚假合格用车检验(测)报告;
6.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牌号为新RB0P24车辆的收费收据复印件,用于证实该公司违法所得;
7.《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机测量方法》(GB18285-2018)复印件,公司员工参加2024年1月由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联合自治区质量检验检测协会举办的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培训班取得的培训资格证复印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颁发的《校准证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
8.向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阿不里克木·阿不力孜亮证图片和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人员有执法资格。
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洛罚告字〔2024〕08号)告知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法定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未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车辆、机械数量:不足2辆,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126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虚假报告收取的新RB0P24车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整(90元)。
共处罚壹拾贰万陆仟零玖拾元整(12609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洛浦县玉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