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我单位针对农业园区用水户长期违法取水事件,积极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因对部分用水户未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有效送达水资源费征收决定书。按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对部分用水户在洛浦县人民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公告期限为30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内容见附件。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54号
当事人:和田燕赵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4288621738
住址:洛浦县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靳*美
身份证号码:130403********1549
联系电话:151****0018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 在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480308,纬度37.033606地块采用 水泵提水 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取水 399091.7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前期已缴纳10000元,剩余(149636.68元) 壹拾肆万玖仟陆佰叁拾陆圆陆角捌分。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2024〕第52号)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30日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55号
当事人:和田庄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097028412X
住址: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410305********3571
联系电话:135****9788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 在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23.31,纬度37.01.58地块采用 水泵提水 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取水 1212397.2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484958.88元) 肆拾捌万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捌角捌分。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2024〕第55号)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