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我单位针对农业园区用水户长期违法取水事件,积极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因对部分用水户未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有效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按照相关规定,现对部分用水户在洛浦县人民政府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公告期限为30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内容见附件。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洛浦县水利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洛水强催〔2024〕60号
当事人:赵*连
身份证号码:132122********5622
联系电话:139****9722
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牙里镇
你(单位)利用机电井在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415530,纬度37.040388地块 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用地下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取水 1569770立方米,应缴纳水资源费627908元(大写:陆拾贰万柒仟玖佰零捌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洛水征决字[2024]26号,要求你(单位)7日内缴纳欠缴的水资源费627908元(大写:陆拾贰万柒仟玖佰零捌圆),但你(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拖欠水资源费627908元(大写:陆拾贰万柒仟玖佰零捌圆)。
2.暂定足额缴纳自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12月25日拖欠水资源费627908元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共计(627908*194*0.002)243628.3元(大写:贰拾肆万叁仟陆佰贰拾捌元叁角),直至实际缴清水资源费为止。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费地址:洛浦县杭桂路143号旧楼301办公室
联 系 人: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 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