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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洛罚字〔2024〕08号

发布时间:2024-09-05 18:56   浏览次数:320次   【字体:

和田山水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5847543077

法定代表人: XX

身份证号码:65XXXXXXXXXXXXXXXX  

     址: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阿其克一路41号

我局2024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场未安装湿度仪,湿度设定固定值12%,现场排查为研华4017模块中设置固定值12%;数采仪上报氮氧化物值为分析一氧化氮值,现场排查发现数采仪中单位换算系数设置为1,未换算成氮氧化物。;分析仪通入792mg/m3的标气仪表显示695mg/m3超出技术规范要求;4.颗粒物无反吹气源;)。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2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穆合塔尔·艾则孜,祖菲亚·吐尔洪,买吾拉江·木合塔日江,赵金环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30日,2024年8月2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穆合塔尔·艾则孜、祖菲亚·吐尔洪、麦麦提艾力·麦麦提敏,阿米娜·芒力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和田山水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和田山水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主体。

3.向和田山水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宦炳韬亮证图片和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人员有执法资格;            

4.2024年7月12日和田山水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实拍的照片用于证实现场未安装湿度仪,湿度设定固定值12%,现场排查为研华4017模块中设置固定值12%;数采仪上报氮氧化物值为分析一氧化氮值,现场排查发现数采仪中单位换算系数设置为1,未换算成氮氧化物。分析仪通入792mg/m3的标气仪表显示695mg/m3超出技术规范要求;

5.2024年7月12日和田山水建材有限公司脱硫塔采样平台拍摄的图片用于证实颗粒物无反吹气源;

6.和田山水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的“绿之洲环境管家合同书”合同编号:LZZYY20211108-024用于证实新疆绿之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运维自动监测设备;  

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代替HJ/T 76-2007)复印件,用于和田山水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以《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洛罚告字〔2024〕06号)告知和田山水建材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利。和田山水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8月15日和田山水建材有限公司向我单位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申请理由1、主动整改违法行为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生态破坏,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1日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1、主动整改违法行为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生态破坏等理由可以采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以上情况和法律依据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同意对和田山水建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45万元为基础下浮29%,处以罚款7.41万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处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一百元整(741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北京西路支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财政局

账号:3015381129200015603

附言:和田山水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和田山水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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