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 新疆米然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黄X 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653224MA775P
地址/住址: 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布亚乡萨依村
我局于 2024 年 05 月 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24年5月27日洛浦县自然资源局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和田地区洛浦县布亚乡萨依村新疆米然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砂石筛分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新疆米然建材有限公司现有三个砂石筛分生产线,其中位于厂区东南侧新疆米然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用砂矿(第一宗)生产线,建于2018年10月,环评批复文号:和地环建函〔2018〕132号,于2019年10月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其余位于东北侧及东侧两条筛分生产线于2024年3月1日开始建设,2024年3月8日已完成安装建设,环评手续已委托第三方公司正在办理,还未取得批复。该两条生产线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疆米然建材有限公司拟了解位于洛浦县布亚乡厂区内2台砂石料设备市场价值价格评估报告》(新中证字咨价字〔2024〕第0009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 于 2024 年 6 月 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和地环洛罚(听)告字〔 2024 〕02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2024 年 6 月 7 日,接到你单位书面说明放弃进行听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拟处以罚款(玖仟捌佰元整)0.9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