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我单位针对农业园区用水户长期违法取水事件,积极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因对部分用水户未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有效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按照相关规定,现对部分用水户在洛浦县人民政府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公告期限为30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内容见附件。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29日
洛浦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洛水强催〔2024〕57号
当事人:洛浦县昆仑绿洲生态科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3224085395303X
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孙*
身份证号码:654001*******4931
联系电话:182****5555
你(单位)利用机电井在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0°28′28″,纬度37°0′7″地块 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用地下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取水 1344950.4立方米,应缴纳水资源费537980.16元(大写:伍拾叁万柒仟玖佰捌拾元壹角陆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洛水征决字[2024]24号,要求你(单位)7日内缴纳欠缴的水资源费537980.16元(大写:伍拾叁万柒仟玖佰捌拾元壹角陆分),但你(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拖欠水资源费537980.16元(大写:伍拾叁万柒仟玖佰捌拾元壹角陆分)。
2.暂定足额缴纳自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11月29日拖欠水资源费537980.16元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共计(537980.16*232*0.002)249622.72元(大写:贰拾肆万玖仟陆佰贰拾贰圆柒角贰分),直至实际缴清水资源费为止。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费地址:洛浦县杭桂路143号旧楼301办公室
联 系 人: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29日
洛浦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洛水强催〔2024〕56号
当事人:李*生
身份证号码:412325********6634
联系电话:187****8268
住址:河南省睢县城郊乡
你(单位)利用机电井在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458703,纬度37.028253地块 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用地下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取水 141810立方米,应缴纳水资源费56724元(大写:伍万陆仟柒佰贰拾肆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1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洛水征决字[2024]23号,要求你(单位)7日内缴纳欠缴的水资源费56724元(大写:伍万陆仟柒佰贰拾肆圆),但你(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拖欠水资源费56724元(大写:伍万陆仟柒佰贰拾肆圆)。
2.暂定足额缴纳自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11月29日拖欠水资源费56724元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共计(56724*189*0.002)21441.67元(大写:贰万壹仟肆佰肆拾壹圆陆角柒分),直至实际缴清水资源费为止。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费地址:洛浦县杭桂路143号旧楼301办公室
联 系 人: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29日
洛浦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洛水强催〔2024〕58号
当事人:王*亮
身份证号码:410104********5516
联系电话:137****5777
住址:郑州市经济开发区
你(单位)利用机电井在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431309,纬度37.001048地块 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用地下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取水 556800立方米,应缴纳水资源费222720元(大写:贰拾贰万贰仟柒佰贰拾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洛水征决字[2024]11号,要求你(单位)7日内缴纳欠缴的水资源费222720元(大写:贰拾贰万贰仟柒佰贰拾圆),但你(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拖欠水资源费222720元(大写:贰拾贰万贰仟柒佰贰拾圆)。
2.暂定足额缴纳自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11月29日拖欠水资源费222720元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共计(222720*232*0.002)103342.08元(大写:壹拾万零叁仟叁佰肆拾贰圆零捌分),直至实际缴清水资源费为止。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费地址:洛浦县杭桂路143号旧楼301办公室
联 系 人: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29日
洛浦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洛水强催〔2024〕32号
当事人:和田吴焕宇枣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358092608M
公司地址:和田地区洛浦县法定代表人:马*玲
身份证号码:654001********072X
你(单位)利用机电井在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493885,纬度37.025890地块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用地下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取水2524110立方米,应缴纳水资源费1009644元(大写:壹佰万零玖仟陆佰肆拾肆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洛水征决字[2024] 12号,要求你(单位)10日内缴纳欠缴的水资源费1009644元(大写:壹佰万零玖仟陆佰肆拾肆圆),但你(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拖欠水资源费1009644元(大写:壹佰万零玖仟陆佰肆拾肆圆)
2.暂定足额缴纳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1月29日拖欠水资源费1009644元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共计(1009644*71*0.002)143369.44元(大写:壹拾肆万叁仟叁佰陆拾玖圆肆角肆分),直至实际缴清水资源费为止。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费地址:洛浦县杭桂路143号旧楼301办公室
联 系 人: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