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我单位针对农业园区用水户长期违法取水事件,积极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因对部分用水户未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有效送达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按照相关规定,现对部分用水户在洛浦县人民政府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公告期限为30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内容见附件。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7月5日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35号
当事人:和田一地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2MA77W37N1Y
住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李*宝
身份证号码:110222*********4853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 在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469040,纬度37.009989地块采用 水泵提水 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取水 194700.02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 柒万柒仟捌佰捌拾圆零捌分(77880.08元),未在规定期限缴清。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2024〕第35号)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7月5日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36号
当事人:和田早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580214995P
住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
身份证号码:110108********6355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 在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433459,纬度37.012860地块采用 水泵提水 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取水 1754885.7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701954.28元,前期你(单位)已缴纳41000元,剩余大写陆拾陆万零玖佰伍拾肆圆贰角捌分(660954.28元),未在规定期限缴清。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2024〕第36号)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 7月 5日
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
洛水征决字〔2024〕42号
当事人:潘*河
身份证号码:410204********3016
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五顷四村152号
据核实,你(单位)利用 水井 在 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30′24″,纬度37°0′28″地块采用 水泵提水 方式取用地下水,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取水 527970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你(单位)征收水资源费211188元,前期已缴纳水资源费76942元,剩余 壹拾叁万肆仟贰佰肆拾陆圆(134246元),未在规定期限缴清。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洛水缴字〔2024〕第42号)载明的方式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3号
联 系 人: 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 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