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麦****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653224********0914
现住址新疆洛浦县山普鲁镇兰干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0月9日,指使你女儿****使用你本人手机,通过手机相册编辑功能伪造植物检疫单证,歧途通过伪造植物检疫单证调运本人一车原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案件来源、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伪造植物检疫单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构成伪造植物检疫单证行为。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行政罚款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