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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林草 罚[2024]第 01 号

发布时间:2024-11-15 13:07   浏览次数:928次   【字体:

当事人:  ****·麦****     

址:   和田市玉龙喀什镇库提其村***号       

经查,你在2024年8月26日在洛浦县布亚乡(和田地区1号玉石籽料矿)旁边对未经批准违法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石等活动破坏天然牧草地7.27亩,该区域属于在荒漠,严重退化,石漠化,生态脆弱区域。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①草地认定书;②现场勘验资料;③询问笔录;④现场查验照片;⑤案件移交相关资料。

本机关认为, 在荒漠,严重退化,石漠化,生态脆弱区域非法采土,采石破坏天然牧草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 天然牧草地非法采土,采石破坏草地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67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5条

现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处罚3万元(叁万元整)罚款,并限期整改土地平整,草原植被恢复。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洛浦县工商 银行(户名: 洛浦县财政 ,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 ,地址: 洛浦县文化路18号 )。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洛浦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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