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自然资罚字〔2024〕47号
公 司 名 称:洛浦县星泰机械配件加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32XXXXXXXX3412
公 司 地 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工业园区南园区丰台路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办公区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南园区丰台路的0.25亩(169.17平方米,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土地建设办公区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移交函;3、现场图片;4、现场勘验笔录;5、勘测定界图。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洛自然资罚告字〔2024〕4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洛自然资听告字〔2024〕47号)。你(公司)在法定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决定处罚如下:
1、对洛浦县星泰机械配件加工有限公司在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南园区非法占用0.25亩国有土地(169.17平方米,建设用地、工业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为人民币845.8元(人民币:捌佰肆拾伍元捌角)(169.17平方米×5元/平方米=845.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执收户:洛浦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军 、王晨旭
电 话:0903-6627877
地 址:洛浦县城区街道北京路46号
洛浦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