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公告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我单位针对农业园区用水户长期违法取水事件,积极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因对部分用水户未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有效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按照相关规定,现对部分用水户在洛浦县人民政府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公告期限为30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内容见附件。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10月6日
附件:
洛浦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洛水强催〔2024〕28号
当事人:杨*云
身份证号:653221******157X
电话:138****4006
住址:新疆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巴格村49号
你(单位)利用机电井在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405273,纬度37.024141地块 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用地下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取水 537442.5立方米,应缴纳水资源费214977元(大写:贰拾壹万肆仟玖佰柒拾柒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洛水征决字[2024]31号,要求你(单位)10日内缴纳欠缴的水资源费214977元(大写:贰拾壹万肆仟玖佰柒拾柒圆),前期你(单位)已缴纳80000元(大写:捌万圆),剩余134977元(大写:壹拾叁万肆仟玖佰柒拾柒圆)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拖欠水资源费134977元(大写:壹拾叁万肆仟玖佰柒拾柒圆)。
2.足额缴纳自2024年1月27日至2024年7月27日拖欠水资源费134977元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共计48591.72元(大写:肆万捌仟伍佰玖拾壹圆柒角贰分)。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费地址:洛浦县杭桂路143号旧楼301办公室
联 系 人:张福祎
电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