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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6 17:23   浏览次数:781次   【字体: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公告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我单位针对农业园区用水户长期违法取水事件,积极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因对部分用水户未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有效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按照相关规定,现对部分用水户在洛浦县人民政府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公告期限为30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内容见附件。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10月6日


附件:

洛浦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水强催〔202428

 

当事人:*云            

身份证号:653221******157X

电话:138****4006

住址:新疆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勒巴格村49号

你(单位)利用机电井洛浦县北京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度80.405273,纬度37.024141地块 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用地水,202011日至20221231日共取水 537442.5立方米,应缴纳水资源费214977元(大写:贰拾壹万肆仟玖佰柒拾柒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12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征收水资源费决定书洛水征决字[2024]31要求你(单位)10日内缴纳欠缴水资源费214977元(大写:贰拾壹万肆仟玖佰柒拾柒圆),前期(单位)已缴纳80000(大写:捌万圆),剩余134977元(大写:壹拾叁万肆仟玖佰柒拾柒圆)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拖欠水资源费134977元(大写:壹拾叁万肆仟玖佰柒拾柒圆)

2.足额缴纳自2024127日至2024727日拖欠水资源费134977元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共计48591.72(大写:肆万捌仟伍佰玖拾壹圆柒角贰分)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费地址:洛浦县杭桂路143号旧楼301办公室 

人:张福祎

   话:18799336636 

 

洛浦县水利局

      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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