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人社局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从轻处罚情形 | 依据 | 备注 |
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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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3 | 主动供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4 |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5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
6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