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标准 |
实施机构 |
一、社会团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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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涂改、出租、出借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初次涂改登记证书,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初次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持续时间六个月以 下,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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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涂改登记证书,且造成较重不良影响的;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 1年,且造成较重不良影响的;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法所得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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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涂改登记证书,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多次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持续时间在1年以 上,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完成改正的; 拒不整改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违法所得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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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 围进行活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下,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
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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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且造成较重 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法所得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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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完成改正的; 拒不整改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或违法所得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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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 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 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 监督检查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1年内有1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1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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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2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连续2年未参加年度检查; 连续2年中1年未参加年度检查、1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超出责令整改期限,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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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多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连续3年中2年未参加年度检查、1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连续3年中1年未参加年度检查、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期限届满后未改正的; 有暴力抗拒检查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撤销登记。 |
4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超出6个月,违法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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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超出6个月,不满1年,违法行为造成较重不良影响的; 无视警告,超出责令整改期限2个月,拒不改正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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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超出1年,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改正的; 超出责令整改期限6个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拒不整改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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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 理,造成严重后果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 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 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初次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初次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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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较重 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法所得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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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 不良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改正完成的; 拒不整改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或违法所得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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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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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 元以上10万以下的,造成较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的; 警告后两年内再次违反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法所得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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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改正完成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两年内再次违反的; 拒不整改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或违法所得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7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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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的; 警告后两年内再次违反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 法所得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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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8000元以上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改正完成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两年内再次违反的; 拒不整改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或违法所得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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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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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8万 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的; 警告后两年内再次违反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法所得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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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8万元以上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改正完成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两年内再次违反的; 拒不整改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或违法所得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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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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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 业单位印章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造 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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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 1年,造成较重不良影响的;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法所得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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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登记证书事项的;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造 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改正完成的; 拒不整改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或违法所得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0 |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 范围进行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下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
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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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造成较重 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 法所得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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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完成改正的; 拒不整改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或违法所得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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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 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 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 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 监督检查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1年内有1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1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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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2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连续2年中1年未参加年度检查、1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超出责令整改期限,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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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多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连续2年未参加年度检查; 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连续2年中,1年不参加年度检查、1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期限届满后未改正的; 有暴力抗拒检查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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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 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超出6个月,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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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超出6个月,不满1年,造成较重不良影响的; 无视警告,超出责令整改期限2个月的拒不改正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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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超出1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改正的; 超出责令整改期限6个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拒不整改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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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设立分支机构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设立1个分支机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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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造成较重不良影响的; 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 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法所得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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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5个及以上分支机构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改正完成的; 拒不整改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或违法所得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4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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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 元以上10万以下的,造成较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的; 警告后两年内再次违反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法所得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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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完成改正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两年内再次违反的; 拒不整改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或违法所得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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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 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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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的; 警告后两年内再次违反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 法所得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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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8000元以上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改正完成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两年内再次违反的; 拒不整改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或违法所得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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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 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 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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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8万 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的; 警告后两年内再次违反的。 |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违法所得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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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8万元以上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完成改正的;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两年内再次违反的; 拒不整改的。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或违法所得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四、慈善组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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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 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 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募集到财产或已将募集财产主动退还捐赠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退还捐赠人;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对有关组织或个人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违规开展公开募捐活动2~3次的; 公开募捐金额10万元以下,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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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公开募捐4~5次的;开展公开募捐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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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公开募捐超过5次的;开展公开募捐金额20万元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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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 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有效遏制了负面舆情传播 。 |
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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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节不严重的。 |
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开展活动,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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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节严重的。 |
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 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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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 以公告。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26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 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初次未按照慈善宗旨进行活动,主动停止相关活动,并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不良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经责令 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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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2~3次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违法所得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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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超过3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27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 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 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 |
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私分、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金额3万元以下;挪用金额6万元以下;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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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挪用金额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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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金额6万元以上;挪用金额10万元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 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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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 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 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 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 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 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 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慈善组织初次违法;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金额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 造成一定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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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金额20万元以上的; 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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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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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等情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 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一十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 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 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 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慈善组织初次违法;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金额10万元以下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 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 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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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金额20万元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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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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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慈善组织的发起人、 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 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 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慈善组织初次违法;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首次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低于3次;造成慈善财产损失低于10万元的;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 成一定影响。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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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次以上;造成慈善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 为造成不良影响。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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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31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十七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 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 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 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 并予以公告。 |
超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不全(未公开信息5项以下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超期9个月以上1年以下未履行信息公布义务;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
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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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1年以上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信息公布不全(未公开信息5项以上的);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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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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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 、 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 人;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财物价值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 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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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 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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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 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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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 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2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不予处罚 。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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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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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五、殡葬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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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尚未运营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方式加强监管。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住建 、自 然资源部门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已建成运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但能够主动消除或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 款,并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方式加强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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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已建成运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造成较重 后果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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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已建成运营,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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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墓穴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1倍以下;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1倍以下;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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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责令未及时 整改,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 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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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2倍以上;责令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 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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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主动停止制造、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不予罚款。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 |
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并处制造、销售所得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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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 制造、销售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经责令未及时停止制造、销售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并处制造、销售所得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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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所得10万元以上; 经责令拒不停止制造、销售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并处制造、销售所得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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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不予罚款。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 |
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并处制造、销售所得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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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 制造、销售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经责令未及时停止制造、销售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并处制造、销售所得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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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所得10万元以上; 经责令拒不停止制造、销售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并处制造、销售所得3倍罚款。 |
六、养老服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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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机构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服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 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提供服务,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 |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提供服务,经责令后及时改正,对服务对象造成较轻损害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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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提供服务,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对服务对象造成一定损害的 。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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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提供服务,经责令后拒不改正,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损害或造 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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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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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虚报、隐瞒 、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 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主动交回冒领的款物,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停止社会救助,批评教育,不予罚款。 |
县级民政部门 |
经责令后交回冒领的款物,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
停止社会救助; 警告; 责令退回冒领款物;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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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后未及时交回冒领的款物,造成不良影响。 |
停止社会救助; 警告; 责令退回冒领款物;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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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回冒领款物,造成严重影响 |
停止社会救助; 警告; 责令退回冒领款物;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3倍罚款。 |
八、区划地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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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 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界桩或者标志物的费用,并由负责管理该行 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界桩主体无破损,损毁行为导致界桩标识信息无法辨认的。 |
责令恢复标识信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处以200元 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界桩破损程度较轻,可以修复,并主动支付修复或恢复费用。 |
责令支付修复及恢复费用,处以2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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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桩破损程度严重,无法修复; 擅自移动界桩。 |
责令支付重新制作及恢复费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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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不一致的处罚 |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 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未对外发行; 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未对外发行;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不予罚款。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未对外发行; 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未对外发行;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编制的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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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对外发行累计5000份以下或对外公开发布 (包括各类平面、网络媒体); 以营利为目的,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对外发 行累计5000份以下或对外公开发布(包括各类平面、网络媒体);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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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对外发行累计5000份以上对外公开发布(包 括各类平面、网络媒体); 以营利为目的,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对外发 行累计5000份以上对外公开发布(包括各类平面、网络媒体);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