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洛浦县*******牛肉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 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224*******
住所(住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城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2024年8月5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7月30日的投诉举报书,内容是:该餐饮店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凉菜),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按照投诉举报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核查中发现该餐饮店进门前方是就餐区,后方是操作区,就餐区后方左侧有冷藏柜,泠藏柜里有凉拌牛肉、凉皮、豆角凉菜、黄瓜、凉菜、粉条凉菜等五种冷食类食品,价目表上有凉菜价格(5元)、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内未许可制售冷食类食品的项目。现场执法检查人员对该餐饮店的上述行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予2024年8月5日立案调查。
2024年8月14日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该餐饮店至今为止共制售的冷食类食品违法所得5235元。该餐饮店未提供索证索票和供货方资质,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销售的记录。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明资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8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1.2024年7月30日的投诉举报书、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题经营资质及负责人为王亚楠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以及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洛浦县*******牛肉面馆涉嫌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的事发经过。
2024年9月4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洛市监听告[2024]121号),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核查;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对本餐饮店内的所有食品进行检查,并积极配合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除其他食品安全隐患,今后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营食品,并报送了“整改报告”。
我局案件讨论小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235(伍仟贰佰叁拾伍)元整;2.行政处罚:5000(伍仟)元整;合计:10235(壹万零贰佰叁拾伍)元整。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浦县支行洛浦县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4年9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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