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农(农药)不罚〔2024〕4号
当事人:茹XXX·穆合塔尔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洛浦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224*********M
住所(住址):新疆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茹XXX·穆合塔尔
身份证件号码:65322419***********
2024年7月19日,洛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2名执法人员在核查线索,对洛浦县某商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库房内有2盒蚊蝇王牌的蚊香,扫描蚊香盒上的二维码发现,农药登记证持证人名称为聊城市东昌府区蓝田精细化工厂,产品规格40片,生产类型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公司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农药正式登记号为WP20150210,企业标准:GB/T18416-2017,有效成分:氯氟醚菊酯含量0.05%,有效至:2026年4月,没有生产日期,没有合格证,标称销售价格为每盒5元。
经查,你店共进货5盒,每盒销售价格为5元,共销售3盒,违法收入15元,货值金额25元。你销售包装盒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卫生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2、2024年7月19日现场视频记录及图片。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进货单复印件。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向你送达洛浦县农业农村局事先告知书《洛农(农药)罚告〔2024〕4号》,告知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截止8月9日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
1、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关。
3、以此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