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人民政府洛浦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农(动监)罚〔 2024 〕04号

发布时间:2024-09-24 11:33   浏览次数:84次   【字体: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农(动监)罚 2024 04号

当事人:XXXX·图尔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证件号码: 65322419**********

当事人XXXX·图尔迪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9月6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多部门联合核查线索时,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XXXX·图尔迪在场的情况下对洛浦县某乡镇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阿XXXX·图尔迪在自己家的后院子里做烤全羊对外销售,进一步询问得知,根据当事人叙述,该烤全羊的肉为自己家中养殖羊私自屠宰后做的,总共宰了6只做的烤全羊6只,5只整的,1只烤全羊已经分开部分已销售。

2024年9月6日、现场发现当事人阿XXXX·图尔迪在自己家的后院子里做烤全羊对外销售,进一步询问得知,根据当事人叙述,该烤全羊的肉为自己家中养殖羊私自屠宰后做的,总共宰了6只做的烤全羊6只,5只整的,1只烤全羊已经分开部分已销售。

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屠宰点进行现场勘验记录发现有屠宰后产生的血迹、羊胃内的食物残渣以及粪便涉嫌私屠滥宰行为。

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随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现场进行全方位消毒等措施。

2024年9月6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私屠滥宰有关的屠宰工具1把刀、2个斧头、1个磨刀石等当场予以查封(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并现场拍照10张。当事人阿XXXX·图尔迪存在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执法人员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违法主体。

证据三2024年9月7日,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屠宰情况,违法所得情况,核算违法所得。

证据四、询问笔录1分,勘验笔录1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分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形和事实经过。

本机关于2024年918日向阿XXXX·图尔迪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依法应当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XXXX·图尔迪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基准》规定,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主动配合调查的违法情形较轻,裁量标准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3.6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上 6500 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较轻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壹佰贰拾元整);

3、没收屠宰工具;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分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4923

你的浏览器目前处于缩放状态,页面可能会出现错位现象,建议100%大小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