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农(动监)罚〔 2024 〕05号
当事人:托XXXX·阿卜杜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身份证
住所(住址):洛浦县某乡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证件号码: 65322419**********
当事人托XXXX·阿卜杜拉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9月14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2名执法人员,在监管外调隔离牲畜隔离观察工作中发现,位于洛浦县某乡镇的牲畜隔离圈内发现15只羊的尸体被随意抛弃在隔离圈旁边离水库距离100米的沟渠内,羊尸体上面铺少量的土没有完全埋掉。经调查,未发现有任何符合规定的病死动物处置措施痕迹,初步判定是相关责任人未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妥善处理。托XXXX·阿卜杜拉 承认15只羊是她自己的。2024年9月14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涉嫌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拍摄的现场照片,提取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9月14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洛浦县山普鲁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联系洛浦县无害化处理中心对15只羊的尸体进行处理并对羊的尸体抛弃的地点进行消毒。
2024年9月18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畜主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动物的死亡原因、动物的种类、数量、具体弃置的位置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9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并现场拍照10张。当事人托XXXX·阿卜杜拉 存在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处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执法人员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违法主体。
证据三: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提取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相关的证据材料。
证据四:询问笔录1分,勘验笔录1分,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形和事实经过。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向托XXXX·阿卜杜拉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依法应当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托XXXX·阿卜杜拉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及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情形: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载量标准:较轻,发生在非疫情流行时、非疫区的,且未引发动物疫情、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托XXXX·阿卜杜拉 处以:1、责令改正;2、罚款3500元(叁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分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