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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新疆和田玉龙喀什水利枢纽兵团配套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

日期:2024-09-23 17:32  浏览次数:194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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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该工程前期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不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办法》(新政发〔2023〕58号)通知要求,现将新疆和田玉龙喀什水利枢纽兵团配套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24年9月14日起,新疆和田玉龙喀什水利枢纽兵团配套水利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在工程建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开展探矿采矿工作,不得新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树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一律不予补偿。

上述区域内的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初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中大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人口对待。

二、相关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要尽快按照工程技术设计深度要求,对上述区域打桩定界、设施长久性明显标志,同时对打桩定界单位内各项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公示、核定并确认到户、到人,经移民户户主或改建单位和调查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建卡建档。在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后,在合理的设计周期内编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三、本通告有效期为一年。自通告之日起生效。

洛浦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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