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人民政府洛浦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住建局行政处罚公告公示(7个案卷)

发布时间:2024-06-02 10:19   浏览次数:938次   【字体:


关于对和田阜美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的公示

 

因和田阜美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新建非标设备、钢结构及新型彩钢板加工制造建设项目(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经调查取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的规定,该项目合同金额为162.8696万元,对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项目建设单位和田阜美钢构彩板有限公司1.6286万元罚款。

 

现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1 

 

 

 

 

 

关于对新疆圣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的公示

因和田阜美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新建非标设备、钢结构及新型彩钢板加工制造建设项目(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经调查取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项目施工单位新疆圣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1万元罚款。

 

现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1 

 

 

 

 

 

 

 

关于对陕西吉如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的公示

 

因新疆复合管材及新型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经调查取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项目施工单位陕西吉如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1万元。

 

现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9 

 

 

 

 

 

关于对新疆耀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的公示

 

 因新疆复合管材及新型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经调查取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该项目合同金额为620.1668万元,对项目建设单位新疆耀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处罚62016.68元。

 

现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 29日

 

 

 

 

 

关于对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的公示

 

因洛浦县技工学校建设项目(二期)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经调查取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项目施工单位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2万元。

 

现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日

 

 

 

 

 

 

 

 

 

关于对洛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的公示

 

因洛浦县技工学校建设项目(二期)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经调查取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洛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罚619592.02元。

 

现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洛浦县住房的城乡建设

2024年4月1日

 

 

 

 

 

 

 

 

 

 

 

 

关于对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

处罚的公示

 

因和田地区洛浦县洛浦镇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除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不符,中标通知书上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未到现场履职,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经调查取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项目施工单位江苏欣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5万元罚款。

 

现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洛浦县住房的城乡建设

2024年6月2日

 

你的浏览器目前处于缩放状态,页面可能会出现错位现象,建议100%大小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