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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局14号案件

发布时间:2024-02-21 19:41   浏览次数:591次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洛县交运罚〔2024〕0014 号

当事人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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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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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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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洛浦县德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洛浦县洛浦镇布拉克曲凯村 28-21 号附 1 号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224MA78GMPQ6D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02 月 04 日 19 时 42 分,当事人洛浦县德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鲁平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阿布力米提·伊敏托合提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在本公司由洛浦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阿不来提·图尔荪托合提和努尔买买提·吾布力艾ft查获。证据为: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企业及法人相关证件复印件。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洛浦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印章)

2024 年 2 月 21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 1 页/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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