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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日期:2024-05-01 11:59  浏览次数:1418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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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二、实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

三、受理机构

洛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洛浦县行政服务中心(洛浦县北京路46号)

办公时间:

夏季:10:00至14:00,16:00至20:00

冬季:10:00至14:00,15:30至19:30

四、审批机构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洛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洛浦县行政服务中心(洛浦县北京路46号)

办公时间:

夏季:10:00至14:00,16:00至20:00

冬季:10:00至14:00,15:30至19:30

五、受理条件

洛浦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日常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一般农业违法案件。

六、案件来源

行政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七、办理时限

(一)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四)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监督方式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督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错案进行追究,对处罚不当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

联系电话:0903-6622187

办公地址:洛浦县行政服务中心(北京路46号)

九、责任追究

依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救济途径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浦县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附件:洛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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