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自然资罚字〔2024〕18号
单位名称:洛浦县阿其克乡央塔克勒克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新疆洛浦县阿其克乡央塔克勒克村XX号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违法占用土地修建游泳池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0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洛浦县阿其克乡央塔克勒克村游客接待中心对面昆仑谷农家乐3.3亩(2044.31平方米,三调地类为国有水浇地、农用地)的土地修建游泳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移交函;2、询问笔录;3、现场图片;4、现场勘验笔录;5、勘测定界图。
我局已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洛自然资罚告字〔2024〕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洛自然资听告字〔2024〕1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洛浦县阿其克乡央塔克勒克村村民委员会限十五日内拆除在洛浦县阿其克乡央塔克勒克村游客接待中心对面昆仑谷农家乐建游泳池非法占用的3.3亩(2044.31平方米,三调地类为国有水浇地、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军 、王晨旭
电 话:0903-6627877
地 址:洛浦县城区街道北京路46号
洛浦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