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自然资罚字〔2024〕17号
当事人:麦XXXX·XXXX尔
身份证号:653224XXXXXXXX0030
住所:新疆和田市吉亚乡阿孜乃巴扎村XX号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个人)无证勘查矿产资源(筛玉)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个人)于2024年3月1日,在洛浦县布亚乡与和田市吉亚乡交界处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而擅自勘查矿产资源(筛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图片;4、土方量测量技术报告。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向你(个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洛自然资罚告字〔2024〕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洛自然资听告字〔2024〕17号)。你(个人)在法定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麦XXXX·XXXX尔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个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执收户:洛浦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春 、王晨旭
电 话:0903-6627877
地 址:洛浦县城区街道北京路46号
洛浦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