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自然资罚字〔2024〕16号
当事人姓名:麦XXXX·XXXX孜
身份证号码:653224XXXXXXXX0079
住 所:和田市吉亚乡库木巴格村XX号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擅自在洛浦县布亚乡与和田市吉亚乡交界处无证勘查矿产资源(筛玉)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3月2日未经批准,在未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洛浦县布亚乡与和田市吉亚乡交界处无证勘查矿产资源(筛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移交函;3、现场图片;
4、现场勘验笔录;5、勘测定界图。
我局已于2024年4月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洛自然资罚告字〔2024〕1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洛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16号)。你在法定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麦XXXX·XXXX孜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执收户:洛浦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军 、王晨旭
电 话:0903-6627877
地 址:洛浦县城区街道北京路46号
洛浦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