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了《洛浦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为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15日,如有不妥之处和意见、建议,可来信来函反馈。
意见反馈单位: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场反馈地址:洛浦县文化路115号。
电话:0903-6622164 传真:0903-6622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