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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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洛)应急罚当〔2024〕1 号
被处罚单位:洛浦县兴旺门窗制作销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7A13LL8A)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洛浦镇英巴扎村186号
邮政编码:84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艾****尔荪
职务:总经理 |
联系电话:151****2723 |
违法事实及证据:店内的电线私拉乱接;电线老化、破损,未及时整改;店内配电箱内的
电线电器安装在木材质可然材料上,未及时整改;店里内的电焊机未设置防护罩;店内的总开
关和插座板安装在木板上,未及时整改;店内的气泵电机皮带轮未设置防护罩;店内的氩气瓶
乱堆放,未及时整改;店里内的氩气瓶开关损坏,未及时维修;店内的切割机乱放地上,未及
时清理;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洛)应急现〔2024〕1 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
令书》(洛)应急责改〔2024〕1号;证据三:询问笔录两份,艾****尔荪(法人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麦麦****杰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
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据四:洛浦县兴旺门窗制作销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五:现场检
查问题隐患的视频资料、图片8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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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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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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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
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
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
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账号3015
38502920001471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
月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
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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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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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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