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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洛)应急罚当〔2024〕1 号

日期:2024-01-05 11:06  浏览次数:107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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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洛)应急罚当〔2024〕1 号

被处罚单位:洛浦县兴旺门窗制作销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7A13LL8A)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洛浦镇英巴扎村186

邮政编码:84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艾****尔荪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1****2723

违法事实及证据:店内的电线私拉乱接;电线老化、破损,未及时整改;店内配电箱内的

电线电器安装在木材质可然材料上,未及时整改;店里内的电焊机未设置防护罩;店内的总开

关和插座板安装在木板上,未及时整改;店内的气泵电机皮带轮未设置防护罩;店内的氩气瓶

乱堆放,未及时整改;店里内的氩气瓶开关损坏,未及时维修;店内的切割机乱放地上,未及

时清理;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洛)应急现〔20241 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

令书》(洛)应急责改〔20241号;证据三:询问笔录两份,艾****尔荪(法人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麦麦****杰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

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据四:洛浦县兴旺门窗制作销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五:现场检

查问题隐患的视频资料、图片8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洛浦县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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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

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

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

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洛浦县支行,账号3015

38502920001471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

月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

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洛浦县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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