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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维护市场监管免于行政强制清单

发布时间:2024-03-01 10:50   浏览次数:669次   【字体: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准营监管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的查封;
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的查封、扣押。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初次违法;
从事无照经营的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区地县
2 广告监管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初次违法;
违法广告物品全数追回并处置;
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区地县
3 食品监管 对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初次违法;
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违法生产的产品已全部召回并安全处置;
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区地县
4 公平竞争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初次违法;
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已承担民事责任,并与违法行为受害人达成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
区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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