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
单位:(加盖公章)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准营监管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的查封;
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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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初次违法;
从事无照经营的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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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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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2 | 广告监管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初次违法;
违法广告物品全数追回并处置;
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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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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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3 | 食品监管 | 对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初次违法;
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违法生产的产品已全部召回并安全处置;
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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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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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4 | 公平竞争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初次违法;
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已承担民事责任,并与违法行为受害人达成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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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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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