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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洛市罚12号)

发布时间:2024-02-19 19:26   浏览次数:1506次   【字体:

当事人:洛浦县七彩小吃店(贝丽柯孜·塔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224MA79LENA9E

住所(住址):洛浦县城区街道喀赞巴格社区杭桂璐7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653224****************

2024年1月10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洛浦县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移交的“关于贝丽柯孜·塔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的移交函”的移交案件,移交的案件相关证据一是移送物品“12袋三合一咖啡固体饮料、黑色包装袋、GB/T29602,57袋轻新·奶咖,绿色包装袋、CB/T29602”两种食品;二是文件清单(洛浦县公安局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对上述食品2023年9月09日洛浦县公安局进行了送检至“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10月06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接到样品,2023年10月7日检测项目:西布曲明、单位:ug/kg、检测结果:1.46×106、检出限:10、检测方法:食品中西布曲明等化合物的测定BJS 201701;“2023年11月3日洛安食药环诉字[2023]495号文件提请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贝丽柯孜·塔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洛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洛浦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11日意见书(洛检意[2023]147号)对本案中的贝丽柯孜·塔日因在明知后销售数量少,对他人的身体健康没造成严重危害,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结果。2024年1月19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洛浦县城区街道喀赞巴格社区杭桂璐74号的洛浦县七彩小吃店责人贝丽柯孜·塔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进行现场核查时该店的门头牌与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不一致,且该店正在装修。在现场核查当事人时,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执法人员对洛浦县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移交的三合一咖啡12袋和轻新·奶咖57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1月29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就对该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开展了第一次询问调查的,因证据不足的等原因继续调查。

2024年2月1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开展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二次询问调查“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A223057689101001C中检测出三合一咖啡和轻新·奶咖检出限(西布曲明)检测结果:1.46×106的成分,根据《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文件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贝丽柯孜·塔日三合一咖啡购进49袋,轻新·奶咖购进48袋,共97袋。(其中:洛浦县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移交的三合一咖啡12袋和轻新·奶咖57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贝丽柯孜·塔日通过微信给别人卖了8袋/每袋215元整、共1720元整后这个人联系说要举报贝丽柯孜·塔日,贝丽柯孜·塔日就退给这个人1720元和500元的检测费,轻新·奶咖8袋也没有给贝丽柯孜·塔日;贝丽柯孜·塔日卖了73袋。贝丽柯孜·塔日给代理人销售了14袋/每袋130元左右、合计1820元,还有6袋贝丽柯孜·塔日零售给别人卖每袋160-230元、并均价是195元、合计1170元,67袋/130元+6袋/195元=共销售2990元整)。

1.2024年1月10日洛浦县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移交函,证明当事人是洛浦县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移交案件;

2.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张,证明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现场第二次进行了核查的情况;

3.贝丽柯孜·塔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当事人有经营涉案食品的主体资格;

5.现场照片三张,证明负责人有经营食品的实地场所,相场在装修。

2024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洛市监听告[2024]13号),2024年2月7日当事人贝丽柯孜·塔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因在不知三合一咖啡和轻新·奶咖”这两种食品含有(西布曲明)后又销售的数量少,对他人的身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且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又能主动交代批发商的信息,对他人的身体健康没造成严重危害,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按时改正,情节较轻,未造成社会危害。另:2023年10月1日当事人欠款洛浦县快乐调料店51496元整要求2024年6月1日还清,其丈夫要资金扩大该店的经营规模2021年2月27日在洛浦县农业银行贷款99680元,需要在2024年2月27日还清。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我局案件讨论小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六款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叙述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1.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款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款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第五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扣押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没收财物清单(和洛市监[2024]5号);

2.没收违法所得2990(贰仟玖百玖拾)元整;

3.行政处罚:50000(伍万)元整。

合计:52990(伍万贰仟玖百玖拾)元整。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浦县支行-洛浦县财政局账号301538502920001471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第四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4年2月19日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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