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洛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洛政办规〔2024〕1号
成文日期:2024-03-06
发布日期:2024-03-06
有 效 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切实履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灌溉用水效率,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效益。同时,为确保洛浦县水利设施正常运行、维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为使水利设施平稳安全运行且长期为当地各用水户服务,切实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农田水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洛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洛浦县区域内从事农业灌溉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节水灌溉是指在水田、旱田、菜田(含大棚)、草地和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行政、经济手段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
灌溉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为用水户供水的灌区管理单位、水库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站等。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洛浦县灌区内水利工程供水设施直接用水或者从河道、水库、湖泊、抗旱井取水从事农田灌溉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严格遵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水利部第4号令《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有定价权的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和鼓励科研、生产单位和个人研发、推广利用先进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降低水量的消耗,提高用水效率。对在农业节水灌溉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灌溉用水应该按照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灌溉用水管理组织。
第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业灌溉用水的规划和调配,县级以下各级水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灌溉用水的统一管理。灌溉供水管理单位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具体负责所辖区内的灌溉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用水户应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九条 灌区内的灌溉用水由供水管理单位实行统一计划、统
一调度,根据各乡镇实际用水量进行统一收费。
第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切实做好水管理工作,灌溉用水实行在宏观定额和微观定额控制下的计划用水,用水户利用供水设施用水应按照批准的配用水计划和灌溉定额用水,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水价标准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费。对超计划用水或超定额用水按规定实行累进加价收取水费。
第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水计量设施水费计收制度,完善计量设施,逐步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农业供水推行配水到户、计量到户、按方收费。各乡镇水管站应定期向用水户公开用水量、水价、灌溉面积和水费,增强水费计收管理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水量及水费实行公示制度。每年春灌工作结束后,及时结算半年用水量、水费,做到账清,乡镇(水利管理站)、村、用水户三方相符,并张榜公示。年末对全年用水以及收费情况进行全面公布,做到“ 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
第十三条 倡导节水型灌溉用水方式,以水定植,适度限制用水规模,不得随意扩大灌溉面积。积极开展种植结构调整,引导用水户种植低耗水、高效益的农作物。
第十四条 采用科学合理的灌溉方法。由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应鼓励政策推进各村对各类农作物实行连片种植、以渠轮灌、限额灌溉,全面推行沟灌、畦灌、小块灌等常规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管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鼓励应用生物节水与农艺节水技术,杜绝大水漫灌和深水深灌等粗放灌溉方式。
第十五条 各级水管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带头遵守水规制度,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自觉维护灌水秩序。
(一)严格执行配水计划,不准私自调剂水量,杜绝公权私用调配水资源。
(二)在供水期间,做到测量水准确、放水公平、记载清晰、账表相符。
(三)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行贿受贿,不接受特殊招待,不向村组和用水户索要财物。
第十六条 用水户在洛浦县境内拦、蓄、调、 引、提、排等用水,由水利部门统一调配,且水利工程设施供给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均实行有偿使用。洛浦县境内用水的下列用水户都应按规定按计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生态水的水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农业(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的生产基地)。
(二)工矿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及合作社)。
(三)牧业、林业、水产、城镇和其它水利工程供水的用户。
第十七条 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宣传教育干部群众依法治水,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水费。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合理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十九条 水费征收人员管理规定
(一)各乡(镇)、水管站、村组水费收缴人员应建立统一的用水登记台账并做好用水登记,注明用水户基本情况。水费收缴人员严格按照用水量所对应的水费金额收费,不得随意增减用水量,损害用水户及管理单位的利益。
(二)水费收缴过程中,各用水户通过智慧水务管理系统APP缴纳农业灌溉水费。收费人员应指定财务人员专人操作,不得随意替换收费员,收费人员应开具正规的一式三联收款收据(该收据由水利局统一采购印发,并严格按照票据领用办法执行),供水管理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收费人员不得给用水户打白条。
(三)各乡(镇)水管站、村会计及水费收缴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及时对账,确保资金安全,现金保管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收缴的水费资金,确保水费资金安全使用。
(四)各乡(镇)水管站设立水费收缴APP账户,形成缴费二维码,用水户可通过水费收缴APP、扫描水费收缴二维码进行农业灌溉水费的缴纳,也可以使用POS机缴纳灌溉水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征收水费的名义,向用水户乱收费或将其他费用加到水费中“ 搭车” 收费。本条款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水利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加快农业水价改革,末级渠系工程改造,逐步推行末级渠系水价和终端水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第三十四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管理不善、失职渎职,出现垮坝跑水、供水不畅、用水秩序混乱、浪费水量,造成淹滩、漫路、淹没农田农舍及渠道、建筑物的;
(二)对分水不公、徇私舞弊、私自调剂水量,出现公权私用,私自调配水量或以大放小、多放少报,有意克扣群众、欺上瞒下的;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收受贿赂、接受特殊招待、索要财物等的。
第二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乡镇灌溉用水和水费收缴情况检查指导,各乡镇水管站对所辖村级用水户全面检查灌溉用水和水费收缴情况,及时发现和揭露存在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日期至2029年4月5日,由洛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洛浦县灌溉用水管理办法》[2014]74号同时废止。
本文解读页面:https://www.xjlpx.gov.cn/xinxigongkai/show.php?itemid=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