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法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关于规范和田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2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停车服务方式、提高公共停车资源周转率,缓解城区交通拥挤,倡导绿色出行,亟待通过县域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落实上级新政策、新要求,另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收费相关咨询投诉量一直居高不下,亟待强化制度建设,从制度设计上加以改进服务管理。结合我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实际情况,决定制定《洛浦县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实施办法》是全面落实停车服务管理工作部署的需要,是我县经济发展、关注民生、提升社会环境保护新形势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需要。科学合理规划、设置停车区域是促进停车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能充分整合财政资金,利用政府和社会资金,发挥最大优势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工作。2023年7月洛浦县发改委启动办法实施细则的完善工作,起草了《洛浦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10月30日现场征求县人大、县政协、县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办的意见建议,收到10条意见建议,2023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15日通过洛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征求社会意见3条,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审核审查。12 月19日,由县发改委召集县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市监局、财政局等就文件中内容及法规依据进行集体审议就相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洛浦县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11月30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12月1日通过合法性审查(法务)。 1月5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 1月2日,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行文印发。3月6日,以县发改委、住建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市监局名义印发《关于印发<洛浦县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现实管理需要,按照“问题导向、放管结合、细化程序、高效透明”的原则,在保持现行收费标准不提高的前提下,重点在服务管理措施方面进行加强和完善:
(一)规范停车场建设管理。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范围、建设标准、管理等按部门职责进行明确规范,避免出现乱停乱放乱收费的现象发生。
(二)完善分类定价制度。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范围限定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收费,其他类型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明晰收费审核程序。按照简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应按规定向所在县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定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报送县发改委。同时,为规范停车收费明码标价,申报材料明确了收费标价牌样式的要求。
(四)整合收费优惠措施。整合近年来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陆续出台的停车收费优惠措施,完善相关内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免费停车时间为30分钟,实际停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按照实际停车时间计费,以此鼓励车辆短停快走,也为车主短时间临时停车提供方便。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免费,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汽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免费;优惠存在交叉的,由消费者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实际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间后计费。
(五)规范明码标价内容。《实施办法》明确,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编号、收费类区、车位数、路段名称、收费依据、计费方式、时段、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免费及其他事宜、12315举报投诉、监督、故障处理电话等内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改(价格)部门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税务、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七)做好政策衔接整合。《实施办法》继续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在保持不提高的前提下,仍遵循“路内高于路外、地下高于地上、室内高于室外、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的原则,与原先政策保持一贯性。同时,将依法扣押车辆停放收费等相关规定一并纳入细则中,增强了管理办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及《关于洛浦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洛政发[2020]64号)中明确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场地占用费和临时停车费的按30%报酬给企业,70%归业主所有可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向全体业主一年一次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否则不得收取。”物业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及未成立业主委员或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及收入的用途等;使用车位的业主只需交纳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中的一项,物业企业不得重复收取。”
附件:1.洛浦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2. 洛浦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附件1
洛浦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编号: |
L1-202X-1-00X(由县住建局统一给停车经营者编号) |
||
收费类区: |
一类区 |
||
车位数量: |
|
||
路段(停车场)名称: |
路(道路 专用 公共)停车场 |
||
收费依据: 计费方式: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
|||
车型分类 |
收费时间 |
收费标准 |
|
|
|
|
|
免费及其他事项: |
1、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2、落实道路停车位夜间免收停车服务费政策,道路人工值守停车位在无人值守期间及道路自动计费停车位在规定的夜间,统一为:夏季(晚24时至次日早9时),冬季(晚23时至早9时),免收停车服务费。3、就诊、复诊、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凭当日检查、治疗、医药等有效纸质或电子收费票据(非挂号单)或住院期间押金票据,每天免收当日固定1辆车的时长(含免费时长或累计时长为4小时)的停车费。4、执行任务的军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执法执勤车辆。5、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鼓励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
||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 |
12315 |
||
监督电话: |
相关行业部门和住建局电话 |
||
故障处理及咨询电话: |
经营者座机和手机、必须能打通且能在5-10分钟内解决问题 |
说明: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其他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的公示牌为黄底黑字。
2、编号:1-202X-1-00X,分别表示L代表洛浦县,1代表政府指导价,2代表市场调节价,202X为年份,1代表县城区域,2代表物业小区,3代表乡镇城郊。00X代表备案可收费的第几号停车场。
附件2 洛浦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
||||||||||
洛价停放备[20 ] 号 |
||||||||||
申请单位(盖章): |
|
|
|
申报时间: |
|
|||||
申请单位情况 |
编号 |
|
法人 |
|
企业资质 |
|
||||
路段(停车场)名称 |
|
机动车停放服务负责人 |
|
管辖部门 审核时间 |
部门 年 月 日 |
|||||
办公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收费类区 |
|
|||||
备案停车场基本情况 |
停车场名称 |
|
相关设施情况 |
监控 个, 人看守,计时设施 台,是(否)打地坪,地面是(否)有停车标识 |
投入使用时间 |
|
||||
地址 |
|
路内/路外 |
|
|||||||
占地面积 |
|
地上/地下 |
|
|||||||
土地性质 |
|
居民区/非居民区 |
|
|||||||
是否在规划内 |
|
财务管理是否健全 |
|
商业/非商业 |
|
|||||
充电桩数 |
|
收费票据 |
|
中心城区/郊区 |
|
|||||
车位车库情况 |
车位数 |
室内汽车位 |
|
露天汽车位 |
|
|||||
|
室内摩托车 |
|
其他 |
|
||||||
自报成本测算单价 |
|
新定还是调整标准 |
|
|||||||
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标准(元/车·小时) |
||||||||||
车型 |
执行收费标准(次、时、天) |
白天/夜晚 |
包月 |
包年 |
优惠时段 |
免费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县公安等相关行业部门对经营机动车停放者确认 意见 |
|
县住建部门对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者资质确认意见 |
|
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意见 |
|
|||||
|
|
|
||||||||
|
|
|
||||||||
|
|
|
||||||||
签字并盖章 |
签字并盖章 |
签字并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价格部门、住建部门、行业部门、经营企业各留存一份。2.备案时应附申报单位或物业企业(一)停车服务费申请正式文书;(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四)停车场泊位(含数量、充电桩)和监控设施布置图(含数量及清晰度),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资质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公安和住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资质证明;(六)停车场管理制度;(七)成本测算情况。(八)预公示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停车场经营证明、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12315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