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切实履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灌溉用水效率,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效益。同时,为确保洛浦县水利设施正常运行、维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为使水利设施平稳安全运行且长期为当地各用水户服务,切实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洛浦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农田水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浦县水利局拟定了《洛浦县灌溉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日期自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26日。如有不妥之处和意见、建议,可来信来函反馈。
如有意见请电话:0903-6682163。
书面意见提交地址:洛浦县杭桂路143号,水利局二楼204办公室。
洛浦县水利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