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决定
〔2023〕001号
为实施《国道315线洛浦至墨玉段公路建设项目》和洛浦县“国土空间规划”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及相关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洛浦县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3月2日发布关于G315国道改线建设项目征地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的规定公示,现洛浦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项目范围内的耕地、树木和房屋依法进行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用途及范围
根据根据《国道315线洛浦至墨玉段公路建设项目》(新发改批复〔2022〕73号)文件,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位于洛浦县杭桂镇阿尔都克库木村、英吾斯塘村、杭桂镇集体、多鲁乡集体、喀让古托格拉克村、阿特什墩村、博斯坦村、山普鲁镇博什坦库勒村、山普鲁镇集体土地范围内,权属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二、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洛浦县人民政府。
三、土地现状调查:本公告发布后,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耕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清点、测绘。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有房屋的,还将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房屋面积、权属状况、人口户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测绘并评估。同时对本征收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被征收人及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四、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五、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或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发布公告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3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树木和房屋征收方式为货币补偿为主,其他附属物及构筑物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进行货币补偿。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书)同时收回。
(三)此次征地工作由洛浦县人民政府组织签订协议。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洛浦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洛浦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洛浦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